越南匯回台灣DTA零扣繳稅率申請服務
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服務,越南公司支付費用給台灣母公司的零扣繳稅率申請。當越南公司(作爲付款人)向台灣母公司(收款 人)支付服務費時,由於越南與臺灣簽訂了 DTA (避免雙重徵稅協定),而且在台灣母公司在越南沒有常設機構(non-PE) ,我們將根據 DTA 提供零稅率豁免申請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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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與台灣的稅收協定
Tw-Q-10:
台灣母公司在越南是否可以依據DTA,申請沒有常設機構(PE)下的零稅率?
Tw-A-10:
是的。
台灣與越南有DTA,如果台灣法律居民公司沒有PE(常設機構),將被視為“非越南國內來源收入”。
這意味著越南將征收零稅。
但是,台灣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越南稅務局提交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準。
Tw-Q-20:
台灣母公司在越南設立了越南子公司, 台灣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?
Tw-A-20:
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,越南子公司不會被視為台灣母公司的 PE 作為投資者,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。
這意味著如果越南子公司,通過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,向台灣母公司支付服務費,
作為投資者,台灣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。
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,將涉及越南稅務局的TP(轉讓定價)判斷。
Tw-Q-30
越南依據DTA沒有PE下,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?
Tw-A-30
根據 28/2011/TT-BTC 號文(第 18 條),越南方應在納稅申報截止日期前 15 天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文件,以通知 DTA 項下的豁免。
*免稅/減稅資格通知書(表格No.01/HTQT)
*居住國稅務機關頒發的居住證。
*居住國頒發的商業登記證或稅務登記證。
*與經納稅人認證的越南組織簽訂的合同。
*無 PE 聲明信。
所有證明文件必須是越南文或翻譯成越南文。
詳情請參閱以下網站:https://thuvienphapluat.vn/van-ban/Thue-Phi-Le-Phi/Circular-No-28-2011-TT-BTC-guiding-a-number-of-articles-of-the-Law-on-Tax-Admin-125613.aspx
Tw-Q-40
台灣母公司有越南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?
Tw-A-40:
台灣與越南有DTA,如果您在越南擁有PE(常設機構),您的收入將被視為越南國內來源的收入。
至於徵收稅率,請注意
如果越南稅率 > DTA 稅率,則采用 DTA 稅率;如果越南稅率 < DTA 稅率,則采用越南稅率。
如果適用 DTA,台灣和越南之間的 DTA 稅率如下:
No. | 付款类型 | DTA税率 | 越南税率 | 适用税率 |
1 | 营业利润(有PE) | 5% | 5% | 5% |
2 | 股息 | 15% | 0% | 0% |
3 | 利息(一般) | 10% | 5% | 5% |
4 | 版税费用 | 15% | 10% | 10% |
5 | 技术服务 | 0% | 0% | 0% |
6 | 专业服务(个人) | 0% | 0% | 0% |
*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,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,而不適用協定稅率。
*根據越南國內法向非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不徵稅。
Tw-Q-50
當台灣稅務居民有越南來源所得,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?
Tw-A-50:
根據 28/2011/TT-BTC 號文(第 18 條),越南方應在納稅申報截止日期前 15 天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文件,以通知 DTA 項下的豁免。
*免稅/減稅資格通知書(表格No.01/HTQT)
*居住國稅務機關頒發的居住證。
*居住國頒發的商業登記證或稅務登記證
*與經納稅人認證的越南組織簽訂的合同。
所有證明文件必須是越南文或翻譯成越南文。
詳情請參閱以下網站:https://thuvienphapluat.vn/van-ban/Thue-Phi-Le-Phi/Circular-No-28-2011-TT-BTC-guiding-a-number-of-articles-of-the-Law-on-Tax-Admin-125613.aspx
越南與台灣稅收協定概要
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,與河內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於06年締結,
並於1998 年 4 月簽署了《關於所得稅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》(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,DTA),自 1998 年 5 月 6 日起生效。
常設機構
第五條 常設機構(PE)是指固定的營業場所,一般包括以下內容:
*管理場所
*分店
*辦公室
*工廠
*工作坊
預扣稅
No. | 付款類型 | DTA税率 | DTA文章 | 越南税率 | 適用稅率 |
1 | 營業利潤(無PE) | 0% | Article 7 | 0% | 0% |
2 | 營業利潤(有PE) | 5% | Article 7 | 5% | 5% |
3 | 股息 | 15% | Article 10 | 0% | 0% |
4 | 利息(一般) | 10% | Article 11 | 5% | 5% |
5 | 版稅費用 | 15% | Article 12 | 10% | 10% |
6 | 技術服務 | 0% | Article 7 | 0% | 0% |
7 | 專業服務(個人) | 0% | Article 14 | 0% | 0% |
*越南與台灣之間的DTA第7條解釋,越南不得對台灣公司的營業利潤納稅,除非該利潤歸屬於位於相關領土的常設機構。
*第十條越南居民企業向台灣居民企業支付的股息,其稅款不得超過股息總額的15%。但是,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條約稅率,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而不是條約稅率。根據越南國內法,支付給非居民公司的股息不征稅。
*第 11 條規定,當利息(不包括政府利息)的受益所有人為非居民時,應在其產生的領土內按不超過總利息的 10% 的稅率征稅。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,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稅率,而不適用協定稅率。
*第 12 條解釋的版稅是指對文學、藝術或科學作品的使用、使用權、版權、有關工業、商業或科學經驗的信息的支付。特許權使用費按 15% 征稅。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,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稅率,而不適用協定稅率。
*所提供的技術服務包含在商業利潤文章中。越南公司不得為台灣企業提供的技術服務納稅,除非它可歸因於 PE。以獨立身份提供的技術服務應包含在第 14 條(見專業服務)中。
*專業服務被定義為包括獨立的職業,例如醫生、律師、工程師、建築師、牙醫和會計師。台灣居民在越南繳納的稅款,除非可歸因於台灣居民進行活動的固定基地。
消除雙重征稅
DTA 第 23 條規定,通過允許向本國居民領土提供稅收抵免,應消除雙重征稅。應從該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領土上征收的稅款中抵免。但是,抵免金額不得超過首述領土內的稅收金額。
信息交流
第 26 條規定,領土主管當局應交換與本協定規定有關的此類信息。
**請注意下列事項:
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(簡稱:永輝RD)於2021年10月摘要。
隨著時間推移,法規會發生變化,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。
在選擇選項之前,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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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版本:2022/0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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