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一般食品進口越南:法規、產品公布、通關流程與常見問答
前言
將餅乾、糖果、茶、咖啡、調味料、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越南,企業應在出貨前確認產品分類、進口及銷售資格、配方與食品安全要求,完成適用的產品公布程序,再安排進口檢查、檢疫、海關通關及越文標示。
本頁以從外國進口至越南、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為對象,透過25則問答說明首次進口及後續銷售的主要要求。實務重點以一般預包裝加工食品為主;生鮮、肉、乳、蛋、水產及植物性食品,另須按產品、來源國及加工方式核對准入與檢疫條件。
本文不取代保健食品、特殊醫療用途食品、特殊膳食食品、36個月以下幼兒營養產品、酒類或其他特別管制產品的專門評估。
內容更新日期:2026年10月4日。
核心原則:越南一般預包裝加工食品通常適用「產品自我公布」(tự công bố sản phẩm),而非逐項申請事前產品核准;但自我公布、進口食品安全檢查、動植物檢疫、海關通關及合法標示,是必須分別確認的程序。
現行法規與近期變更
越南在2026年曾調整食品管理制度,閱讀法規時必須同時確認後續的暫停適用及生效日期。
| 事項 | 截至本頁更新日的處理方式 |
|---|---|
| 食品公布及進口檢查的主要制度 | 依15/2026/NQ-CP號決議,繼續適用15/2018/NĐ-CP號法令及其相關修正、施行規定 |
| 46/2026/NĐ-CP號法令及66.13/2026/NQ-CP號決議 | 暫停適用,直到修正後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其施行法令生效;不能只依早期消息認定已於2026年4月16日恢復適用 |
| 《食品安全法》修法 | 政府於2026年9月21日公布修正草案徵詢意見;草案內容不作為本文的現行進口義務 |
|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示 | 29/2023/TT-BYT號通函的導入期限已屆滿;2026年起須按適用範圍遵守新標示要求,符合條件的既有產品另有過渡安排 |
| 外資企業進口、分銷與零售 | 更新日仍以09/2018/NĐ-CP號法令及相關修正為基礎;342/2026/NĐ-CP號新法令將於2026年10月18日生效,跨越該日期的設立、許可及營運安排應重核新制與過渡規定 |
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
| 法規或制度 | 主要管理事項 | 主要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 |
|---|---|---|
| 《食品安全法》55/2010/QH12及相關修正 | 食品安全、業者責任、輸入要求、追溯及回收 | 衛生部、農業與環境部、工商部及地方主管機關,依產品與活動分工 |
| 15/2018/NĐ-CP及155/2018/NĐ-CP相關修正 | 自我公布、產品公布登記、場所條件、進口檢查與例外 | 各主管部會及省級指定機關、受指定或交辦的檢查機構 |
| 43/2017/NĐ-CP及111/2021/NĐ-CP | 商品標示、越文補充標籤、成分及原產地 | 科學與技術、食品主管、海關及市場管理等機關,依職權執行 |
| 29/2023/TT-BYT | 預包裝食品營養成分及營養值標示 | 衛生部及相關主管機關 |
| 24/2019/TT-BYT及17/2023/TT-BYT、08/2024/TT-BYT相關修正 | 食品添加物、用途、限量與管理 | 衛生部、食品安全局(Cục An toàn thực phẩm,VFA) |
| 食品安全國家技術規範(QCVN)及殘留、污染物規定 | 微生物、重金屬、黴菌毒素、農藥、動物用藥及食品接觸材質 | 依食品類別及標準分工 |
| 動物、植物檢疫及來源准入規定 | 國家/工廠資格、疫病與有害生物風險、檢疫證書 | 農業與環境部及所屬專業機關 |
| 外資商業活動、海關及稅法 | 進口權、分銷/零售資格、HS分類、報關及稅款 | 工商主管機關、海關及其他有權機關 |
產品分類決定主管機關。 例如一般餅乾、糖果及非酒精飲料通常涉及工商部;肉、水產、蔬果等通常涉及農業與環境部;瓶裝飲用水、食品添加物及其他分配予衛生部的產品,則按衛生部制度辦理。複合食品應按完整配方與法定分類判斷,不能把所有食品一律送交VFA。
較早法規所稱「農業與農村發展部」,須配合目前農業與環境部的職掌及地方分權安排閱讀。實際收件窗口及指定檢查機構應按產品及申辦地確認。
官方資料:S02、S04、S05、S08至S14、S21、S22。
問答目錄
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
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
- 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,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?
- 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,是否一定不能進口?
- Q06 在越南某份原料清單查不到成分,是否就代表禁止或允許?
- Q07 新型食品原料、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,應如何處理?
- 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,是否可以直接在越南使用?
- Q09 越南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零容許?
- Q10 肉、乳、蛋或水產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,應如何判斷?
- Q11 有一份COA或國外檢驗報告,是否足以完成產品自我公布及進口?
來源、保存及包裝要求
- 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,是否會影響食品進口越南?
- Q13 常溫、冷藏及冷凍食品,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?
- 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?
- Q15 每一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官方衛生證明嗎?
越文標示與廣告宣稱
報關、進口檢查與檢疫
- Q18 產品自我公布與每批食品進口檢查,分別何時辦理?需要哪些文件?
- Q19 每一批食品進口,都會被抽樣送實驗室嗎?
- Q20 完成產品自我公布,或貨物已可提領後,就能立即銷售嗎?
- Q21 通過食品安全檢查後,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檢疫?
- 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、小包裹、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?
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
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
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越南,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?
答: 可依下列六個階段安排:
- 確認產品及責任主體: 辨明一般食品或特別管制類別,選定越南進口商,確認進口、批發、零售及產品公布責任。
- 審查配方與安全規格: 核對原料、添加物、殘留、污染物、製程、包材及適用QCVN。
- 確認來源准入及檢疫: 肉、水產、蔬果等先核對來源國、製造廠、檢疫及官方證書要求。
- 完成適用的產品公布與標示準備: 一般預包裝加工食品通常辦理自我公布;屬事前登記產品者改走對應程序。
- 辦理批次進口: 依減少、一般或嚴格檢查方式,或依法確認的豁免,完成食品安全、檢疫及海關手續。
- 確認可銷售狀態: 完成越文標示、合法倉儲與配送,建立批號、流向、客訴及回收管理。
實務建議:先完成產品及來源預審,再安排商業出貨。 對准入不明或證書未備妥的食品,不宜把到港後補件視為固定可行方案。
官方資料:S02第4至8、13至22條;S04第38至40條;S06、S19、S20。
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先在越南設立子公司嗎?設立後就能直接進口食品嗎?
答: 不一定。外國製造商可與具適當資格的越南進口商/經銷商合作,由其承擔越南進口、產品公布及銷售責任;也可評估設立自己的越南公司。
公司登記、商業活動資格與食品合規,須分別處理。 外資企業應核對投資及企業登記、實際商品範圍、進口權與分銷權。進口權不能直接視為完整的批發、零售權;零售業務、零售據點及特定商品,可能另須取得商業許可或符合專門條件。僅指定報關代理人,也不能代替企業本身的資格。
在食品場所方面,15/2018/NĐ-CP第12條將經營預包裝食品等列為免取得「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場所證明」的情形,但仍須遵守相應食品安全條件。如果另有加工、分裝、餐飲或其他作業,應按該活動重新判斷,不能擴張套用豁免。
日期提醒: 342/2026/NĐ-CP將於2026年10月18日生效。準備在該日期以後申請許可或開始營運的外資公司,應把新法令及過渡安排納入規劃。
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必須先取得越南政府核發的產品許可證嗎?
答: 不是。應依產品類別區分下列程序:
| 類型 | 通常適用的產品程序 | 不能混淆的事項 |
|---|---|---|
| 一般預包裝加工食品 | 產品自我公布,依第4、5條辦理 | 不等於主管機關審核並保證配方合法,也不免除適用的批次進口檢查 |
| 保健食品、特殊醫療用途食品、特殊膳食食品、36個月以下幼兒營養產品 | 產品公布登記(đăng ký bản công bố sản phẩm) | 通常須經審查取得受理登記證明,不能改用一般食品自我公布取代 |
| 生鮮、未加工或其他不屬第4條列舉範圍的食品 | 按實際品類適用安全、准入、檢疫及進口檢查制度 | 不應僅因可食用就一律要求或一律免除自我公布 |
自我公布基本資料包括附件I的Mẫu số 01表及符合規定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;須按規定公開及向適用資料系統或指定機關提供資料。依法完成後,業者可進行生產、經營並自行承擔安全責任;進口商品仍須完成通關及其他上市條件。
名稱中含有「supplement」、植物萃取物或維生素,不足以單獨判定越南類別。應綜合配方、劑型、食用對象及宣稱確認。特殊添加物亦有另行登記規定,見Q08。
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
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,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?
答: 建議取得完整配方及百分比、複合原料展開、食品添加物名稱/INS編號/用途/含量、製造流程與殺菌條件、產品規格、保存期限與條件、原產國及製造廠資料、食品接觸包材資料、原包裝及預定越文標籤、檢驗報告與銷售宣稱。
植物成分應列學名、部位及萃取方法;動物原料應列物種與來源;發酵成分應交代菌株、基因改造情形、培養與純化方式,以及成品是否含有菌體、重組DNA或相關蛋白。
這是專案預審清單。 正式自我公布、進口檢查及檢疫的法定附件須按各程序確認,並不是每一項預審資料都必須每批向海關提交。
官方資料:S02第5、18條及附件I;S04、S11、S16。
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,是否一定不能進口?
答: 應先區分「禁止使用」「允許但附條件」及「分類或安全性尚未確認」。越南《食品安全法》第5條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、來源不明或不安全原料,以及不符准用範圍或限量的添加物等。
若成分可用於某一食品類別,仍須確認實際用途、用量、純度與警語;同一植物的不同部位,或經高度濃縮、萃取後的原料,也可能有不同風險。外國的食品、藥品或保健產品資格不能直接移轉成越南一般食品資格。
實務建議: 先完成逐項成分的判斷,再決定是否調整配方、改變產品分類或提出主管機關諮詢。不能用增加一份檢驗報告來解決原料本身不合法的問題。
官方資料:S04第5、10、12、17條;S11、S12、S13。
Q06 在越南某份原料清單查不到成分,是否就代表禁止或允許?
答: 兩種結論都不能直接成立。應先辨明查詢的是普通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物、營養強化物質、基因改造來源,還是其他專門制度。
普通原料未列在添加物清單中,不等於禁止;添加物未取得適用的准用依據,也不能以「沒有查到禁用」當作允許。應逐項保存成分身分、法規依據、使用條件、安全規格及判定結果。
若找不到足以支持使用的官方依據,建議將該項列為待確認,向有權主管機關提交原料及用途資料,不宜直接對客戶保證可進口。
Q07 新型食品原料、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,應如何處理?
答: 先確認原料身分與製造技術,判斷涉及普通原料、添加物、特殊食品或基因改造制度,再決定申辦路徑。不能只因國外已准用、稱為「天然相同」,或最後不含活菌,就直接認定可走一般食品自我公布。
越南的基因改造管理須參照69/2010/NĐ-CP及後續修正,包括2026年的43/2026/NĐ-CP。適用範圍內的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,可能涉及供食品使用的資格確認及進口條件;植物事件、發酵微生物及純化後成分,不宜未經分類便使用同一結論。
實務建議: 就新蛋白、新菌株、精密發酵成分或特殊萃取物,準備菌株/宿主、基因改造、製程、成品規格、食用歷史、毒理及過敏性資料,先取得主管機關對適用制度的意見。本文不將任何未具體審查的新原料視為已獲越南核准。
官方資料:S04第10、15、55條;S16第32、33、38至40條及修正註記。
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,是否可以直接在越南使用?
答: 不能直接沿用。應按24/2019/TT-BYT及後續修正,逐項核對名稱、INS編號、適用食品類別、功能、最大使用量或良好製造規範條件,以及成分規格。
17/2023/TT-BYT將部分附表與Codex最新《食品添加物通用標準》銜接,香料亦有指定的參照制度。因此,應確認越南法規實際援引的標準及範圍,不能只查舊版附表,也不能把任何外國准用名單都視為越南接受。
對具有新用途的複合添加物、未在准用範圍內或不符既有使用對象的添加物,現行15/2018/NĐ-CP第6條第3款另設產品公布登記程序,不能直接當作普通食品自我公布。21/2026/NQ-CP已訂有後續簡化安排;相關特殊添加物登記程序的取消設有2027年7月1日生效時點,不能提前套用。
食品配方中使用添加物的合法性、添加物產品本身的公布程序,以及成品標示,是三個需要分別確認的問題。
Q09 越南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零容許?
答: 不是。越南有50/2016/TT-BYT等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,應按「農藥/殘留物」與「食品類別」配配對查核,不能把所有物質套用相同上限。
未找到特定食品與農藥組合時,應再核對適用的國家技術規範、主管機關規定及可援用標準;資料不足者須確認,不能自行判定一律零容許、完全不限量或套用另一國的預設值。
實務建議: 茶葉、咖啡、穀物、蔬果及香辛料的檢驗,應依原料來源、實際用藥與越南標準選定項目,並確認檢出/定量極限足以判斷合規。
Q10 肉、乳、蛋或水產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,應如何判斷?
答: 須按動物種類、食品或食用部位、藥物及指標殘留物、適用限量和檢驗方法逐項核對。可參照46/2007/QĐ-BYT相關現行內容及後續修正;已被替代或刪除的舊規定不能繼續單獨使用。
抗生素、禁止物質及其他獸藥殘留的處理可能不同,不能把一種藥物或一種水產品的結果推論到全部肉、乳、蛋及水產食品。國外COA應確認包含越南所需的物質及適當檢測靈敏度。
殘留符合要求,仍不等於已符合來源國、製造廠、動物檢疫或官方衛生證書條件。
官方資料:S15、S12;S04第10、11條;S02第14條。
Q11 有一份COA或國外檢驗報告,是否足以完成產品自我公布及進口?
答: 不足以。自我公布所用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,依15/2018/NĐ-CP第5條,須為提交資料時往前12個月內的報告,由指定實驗室或符合ISO 17025認可的實驗室出具,並涵蓋適用的安全指標;文件形式須符合原件或經認證副本等要求。
應確認實驗室認可範圍涵蓋實際檢測項目、樣品與欲公布產品一致,以及使用越南適用限量及方法。一般工廠自行出具的COA,不能只憑文件名稱就視為符合上述規定。國外報告亦須核對資格、項目、越文翻譯與公證要求。
12個月是該程序的檢驗報告時效要求,不代表產品自我公布每年自動失效。 後續配方或原產地變更、檢查要求及風險監控,仍可能需要新檢驗;當批接受嚴格進口檢查時,也可能依法另行抽樣。
來源、保存及包裝要求
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,是否會影響食品進口越南?
答: 會,尤其是動物、水產及植物來源食品。15/2018/NĐ-CP第14條對其適用範圍內產品,規定來源國/地區食品安全控制系統及輸越名單要求;其中陸生動物、水產食品另可能涉及獲認可的生產設施及每批官方食品安全證書。
第14條對已加工且預包裝食品等設有例外,因此不能將其來源國及工廠名單要求概括套用到所有餅乾、糖果或飲料。另一方面,食品安全制度中的例外,不會自動免除另一套動植物檢疫規則。
實務建議: 出貨前確認國家、工廠、物種、加工方式、證書格式及當期疫病限制。更換供應廠、原產國或動物原料來源時,應重作查核。
Q13 常溫、冷藏及冷凍食品,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?
答: 均須確認適用的產品及進口程序,但儲運條件、保存期限及檢驗風險不同。依《食品安全法》第20、21條,保存場所及運輸方式須避免污染,並符合產品所需的溫度、濕度及其他保存條件。
冷藏、冷凍食品宜在出貨前安排國際運輸、抵港待驗、保管、配送及溫度異常處理,保留溫度與交接紀錄。常溫食品仍須注意高溫、潮濕、蟲害及包裝破損。
實務建議: 把抽驗、補件及通關時間納入到貨後剩餘效期評估。保存期限和保存方法應有產品資料支持,不能為配合通路要求任意延長或改標。
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?
答: 需要。直接接觸食品的塑膠、橡膠、金屬、玻璃或陶瓷等,須依材質與用途確認食品安全規範、遷移及其他適用要求。符合美國或歐盟規格,不能直接代替越南符合性判斷。
15/2018/NĐ-CP第4條的自我公布範圍包括食品容器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。單獨進口、經營空容器或包材,與連同包裝的食品成品進口應分開判斷;不能未經確認便要求成品的每一層包裝各辦一份獨立公布,但也不能忽略接觸材質安全。
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27/2026/TT-BYT,亦將特定合成樹脂及橡膠食品接觸用品列入衛生部的中風險清單,列明自我公布等對應管理要求。該清單的風險分類,不能直接等同每批都要接受嚴格檢查。
Q15 每一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官方衛生證明嗎?
答: 不是。一般食品自我公布的基本文件,是公布表及符合條件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,不能概括加上一張所有產品都必備的自由銷售證明(CFS)。
若產品屬須辦產品公布登記的進口類別,15/2018/NĐ-CP第7條才有輸出/生產國有權機關核發的CFS、Certificate of Exportation或Health Certificate等相應文件要求,並須核對證明內容與領事驗證等規定。
適用第14條的動物及水產食品,可能須另外提供每批官方食品安全證書;動植物檢疫另有專屬文件。因此,產品登記用證書、批次食品安全證書與檢疫證書不能互相當然替代。
越文標示與廣告宣稱
Q16 進口食品的越文標籤及營養標示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?
答: 應區分進口通關時的原標籤要求,以及在越南市場流通前須完成的越文資訊。可按規定使用越文補充標籤(nhãn phụ),但須保留原標籤、內容正確一致,並在上市流通前完成適用的越文必載事項。
一般零售預包裝食品通常應核對:
- 食品名稱、淨含量或其他適用定量。
- 製造日期、保存期限及日期表達方式。
- 成分及需標示的成分含量;依規定表達添加物。
- 使用方法、保存條件及適用警語,包括過敏風險相關資訊。
- 原產地、國外製造者及越南進口/責任業者的適用名稱與地址資訊。
- 應標示的營養成分及營養值;特殊處理或特殊類別另須其專屬資訊。
營養標示不能只沿用國外版面。 29/2023/TT-BYT對其適用的預包裝食品規定:
| 情形 | 須核對的營養標示 |
|---|---|
| 原則上的基本項目 | 熱量、蛋白質、碳水化合物、脂肪、鈉 |
| 添加糖的飲料、加工乳及其他添加糖食品 | 除基本項目外,標示總糖 |
| 以油炸方式加工的食品 | 除基本項目外,標示飽和脂肪 |
| 某營養成分不存在或低於通函附件I門檻 | 可依該項豁免條件判斷,不等於整張營養標示均免除 |
營養值須按規定使用單位,並可依每100公克、100毫升,或符合法定條件且已說明份量的每份等方式表示。非直接出售予消費者的原料、單一成分食品、特定瓶裝水及符合條件的茶/咖啡等有適用範圍例外,須逐項核對。
2026年1月1日起,不得再製作、印製、進口或使用不符合該通函的標籤。 符合第9條過渡條件、在該日期前已於越南生產、經營、進口或流通的產品,得流通至標示效期屆滿;不應把舊庫存例外套用到所有2026年新進口產品。
官方資料:S08、S09;S10第1、5、6、8、9條及附件。
Q17 國外包裝、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功效宣稱,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?
答: 不宜直接沿用。應按越南產品分類、公布資料及廣告規則,核對包裝、電商頁面、社群貼文、影音及經銷商文案,避免虛偽、誤導或使一般食品被理解為具藥品治療效果。
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的342/2025/NĐ-CP第5條規定,食品廣告須有食品名稱及產品責任業者的名稱、地址等資訊。保健食品、補充食品、特殊醫療用途食品等另有對應文字要求,不能混用類別。
15/2018/NĐ-CP第26、27條對特定食品設有廣告內容登記/確認要求;一般食品不因沒有這項特定前置程序,就可任意宣稱疾病功效。外國主管機關核准的宣稱或臨床研究,也不直接等於越南的廣告資格。
實務建議: 一般食品文案先聚焦風味、原料、食用方式及有依據的營養資訊;「降血糖」「治療關節炎」等涉及疾病效果的說法,應在刊登前另作法規評估。
官方資料:S04第5、43條;S02第26、27條;S18。
報關、進口檢查與檢疫
Q18 產品自我公布與每批食品進口檢查,分別何時辦理?需要哪些文件?
答: 對適用自我公布的一般食品,建議在首批商業出貨前完成產品公布及資料核對,因為公布文件也是適用進口檢查資料的一部分。兩套程序如下:
| 程序 | 核心文件與時間 | 法律效果 |
|---|---|---|
| 產品自我公布 | Mẫu số 01、符合第5條的檢驗報告;資料用越文,外文資料按規定翻譯並公證;公開並提供至適用系統/指定機關 | 建立企業負責的產品公布資料,不是逐批通關文件 |
| 一般/嚴格進口食品安全檢查 | 貨到口岸前或到達時,向指定檢查機構或已適用的國家單一窗口提交Mẫu số 04、適用的自我公布資料、裝箱單及條件式附件 | 檢查後依Mẫu số 05通知符合或不符合進口要求,供通關使用 |
| 減少檢查 | 依規定向海關提交適用資料,包含減少檢查資格佐證及必要證書 | 按減少檢查制度辦理,不代表免除全部文件 |
| 海關及檢疫 | 海關申報、商業發票、運輸單據及適用的原產地、檢疫、許可或檢查資料 | 分別處理稅則、稅款、檢疫及放行要求 |
自我公布的資料公開及提交方式,須一併依155/2018/NĐ-CP的修正及所在地實施安排辦理;不能僅把文件留存在公司電腦中就視為完成。
稅款須按商品另算。 關稅與進口增值稅(VAT)是不同項目,應依HS分類、原產地、優惠協定、加工狀態及申報日有效規定確認,不能為所有食品訂一個共同稅率。申請優惠稅率時,須另確認原產地證明條件。
官方資料:S02第5、18、19條及附件I;S05、S23、S24、S25。
Q19 每一批食品進口,都會被抽樣送實驗室嗎?
答: 不一定。依15/2018/NĐ-CP第16、17條,須區分三種方式:
| 檢查方式 | 主要內容 | 常見適用條件 |
|---|---|---|
| 減少檢查(kiểm tra giảm) | 海關在符合該制度的進口批次中,按年度隨機抽查最多5%的批次文件 | 例如12個月內連續3次一般檢查合格,或符合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等其他法定條件;須有資格佐證 |
| 一般檢查(kiểm tra thông thường) | 檢查該批文件 | 不屬減少或嚴格檢查情形的貨品 |
| 嚴格檢查(kiểm tra chặt) | 文件檢查並抽樣檢驗 | 曾有不合格、檢查違規或相關食品安全警示等情形 |
5%是減少檢查制度中的批次文件抽查比例,不是所有食品的實驗室抽樣率。 持有HACCP或ISO 22000等證書,也須核對證書、設施、產品及提交方式是否符合條件,不能由業者自行宣稱全部免驗。
第13條另設真正的免國家食品安全進口檢查情形,但有食品安全警示時仍可能不適用。一般食品的「自我公布」不等同取得第13條所稱的「產品公布登記受理證明」,兩者不能混為一談。
官方資料:S02第13、16至19條。
Q20 完成產品自我公布,或貨物已可提領後,就能立即銷售嗎?
答: 須確認所有適用的法律程序均已完成。自我公布不取代批次食品安全檢查;食品安全檢查合格不取代海關通關、必要檢疫或越文標示。
如果海關僅允許把貨物運往倉庫保管、等待檢查或通關,這不是可自行流通銷售的意思。實際交貨前應核對海關狀態、適用檢查或豁免依據、檢疫結果、標籤及保存條件。
檢查不合格者,應依主管機關決定辦理修正、再檢查、改變用途、退運或銷毀等措施,不能自行改貼標籤後逕行銷售。
官方資料:S04第38至40、55條;S02第19至21條;S08、S09。
Q21 通過食品安全檢查後,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檢疫?
答: 不是。食品安全檢查與防止動植物疫病、有害生物傳入的檢疫,目的及適用條件不同。
肉、畜產品、水產及相關動物產品,須確認是否列為檢疫對象、是否需事前登記/核准、來源國與工廠是否符合條件,以及輸出國證書及抵港檢查要求。植物產品則須按種類、來源地、加工程度及風險確認植物檢疫證明、進口許可或其他條件。
實務建議: 含肉調理包、乳成分飲料、乾燥植物或穀物,均應把完整成分及加工方式交給檢疫專業窗口判斷。不能因商品名稱寫「加工食品」或食品安全程序豁免,就自行排除檢疫。
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、小包裹、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?
答: 不能把商業庫存申報為自用或研究樣品,再用於販售。郵寄、快遞、跨境電商、少量或免費,並不是一般性的食品合規豁免理由。
15/2018/NĐ-CP第13條對符合條件的旅客自用、免稅限額內禮品、適量試驗/研究樣品及展示用品等設有食品安全進口檢查例外;必須符合實際用途及文件條件,且仍需確認海關與檢疫要求。
展覽展示、提供試吃及正式試賣應分開安排。 用途轉為銷售時,應先確認是否須改辦商業進口、產品公布及其他程序;不能因貨品免費提供,就假設可任意供人食用或販售。
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
Q23 食品進口上市後,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?
答: 應保留供應商、製造廠、產品與批號、進口資料、檢驗、儲運、銷售流向及客訴紀錄,並建立異常通報及回收程序。主管機關可以在產品流通後查核文件、抽樣及處理不合格產品。
依自我公布規則,產品名稱、原產地或成分組成改變時,須重新自我公布;其他變更則按規定向有權機關書面通知。更換製造廠、包材或製程,還應另外檢查來源准入、檢檢驗、檢疫及標籤是否需要更新。
發現食品不安全時,應停止銷售並依規定追溯、通知、回收與處置,保留處理紀錄。自我公布制度將安全責任留在企業,不是公布完成後便由政府承擔產品風險。
實務建議: 供應商合約應列明配方及製程變更通知、檢驗資料提供、召回配合及費用分擔;進口商與經銷商合約則應明定產品公布資料、標籤及流向紀錄的維護責任。
官方資料:S02第5條第4款;S04第7、8、54、55條。
Q24 申請時間、檢驗費及通關成本,可以一開始就固定嗎?
答: 須先確認產品類別、成分、進口資格及適用程序。自我公布不同於等待政府事前核准,但前置的檢驗、翻譯、公證、文件整理及資料公開仍需要時間。
15/2018/NĐ-CP第19條對一般進口檢查列有收到資料後3個工作天的文件檢查及結果通知時程;嚴格檢查列有7個工作天的文件、取樣、檢驗及結果處理時程。這是該檢查程序的法定安排,不是全部產品從出貨到上市均可在3天或7天完成的保證。補件、檢疫、來源准入、不合格處理及海關程序可能另行影響時程。
建議報價分列: 產品與配方預審、標籤及宣稱審查、檢驗、翻譯公證、產品公布或登記、批次檢查、檢疫證書、報關物流、關稅與VAT、倉儲冷鏈及顧問服務。政府規費、實驗室費與商業服務費應分開說明,並註明估價基礎。
官方資料:S02第5、7至8、18至20條;S23、S24。
Q25 企業規劃一般食品進入越南市場時,最適合先做什麼?
答:建議先進行產品法規預審,再決定採用合作進口商或自設越南公司的模式。 請提供配方、製程、製造國與工廠、包裝及標籤、現有檢驗、預定銷售通路與宣稱。
預審成果宜包括:
- 越南產品分類、主管機關及自我公布/登記路徑。
- 逐項成分、添加物、檢驗及食品接觸材質查核。
- 來源國、工廠、衛生證明及動植物檢疫需求。
- 越文標籤、營養標示及廣告差異。
- 進口商、公布責任人、倉儲、經銷及回收的工作分配。
- 首批商業進口文件、時程、成本及仍待官方確認事項。
永輝的實務建議: 若先採合作進口商測試市場,應在合約中說清楚產品公布及技術資料由誰持有、誰負責更新,以及更換進口商時如何移交和重新辦理必要程序。若規劃長期經營、多通路銷售及品牌控制,再評估自設公司及取得相應商業資格。
如需規劃一般食品進口越南,歡迎與永輝越南聯繫,提供產品資料及預定商業模式,以便討論所需工作、在地專業分工及執行順序。
官方資料:S02、S04、S06、S07。本題商業模式及合約安排屬實務建議。
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清單
下表區分基礎資料、產品程序及條件式文件,避免將全部項目誤認為每批必備。
| 資料或文件 | 使用目的 | 適用方式 |
|---|---|---|
| 越南責任業者登記、進口及分銷/零售資格資料 | 確認合法營運及責任分配 | 依主體、商品與業務模式 |
| 配方、複合原料展開、添加物用途及含量 | 成分合法性與分類預審 | 建議每個產品建立主檔 |
| 製程、殺菌、保存、效期、原產國與製造廠資料 | 安全、准入、檢疫與風險判斷 | 依產品及主管機關需要 |
| 食品接觸材質規格及符合性佐證 | 包裝安全 | 按材質及接觸條件;獨立包材另判斷公布 |
| Mẫu số 01產品自我公布表 | 一般預包裝加工食品的產品程序 | 屬第4條適用範圍且無例外時 |
| 食品安全檢驗報告 | 自我公布附件及安全佐證 | 提交時12個月內;指定或ISO 17025認可實驗室;項目及文件形式須符合規定 |
| 資料公開/系統提交/收件佐證 | 證明已依適用方式辦理自我公布 | 按155/2018/NĐ-CP修正及地方安排 |
| 越文譯本及公證文件 | 外文公布資料 | 按自我公布/登記程序要求;不等於每份商業單據均須公證 |
| 原標籤、越文補充標籤及營養資訊 | 進口與市場流通標示 | 按產品類型及通關、銷售階段 |
| Mẫu số 04進口檢查申請表、裝箱單等 | 一般/嚴格進口食品安全檢查 | 適用檢查時依第18條提供 |
| Mẫu số 05結果通知、減少檢查或豁免佐證 | 通關與適用檢查方式 | 依案件,不是所有情形都取得同一張文件 |
| CFS、Certificate of Exportation或Health Certificate | 特定進口產品公布登記 | 一般自我公布食品並非一律必備 |
| 出口國官方食品安全/動植物檢疫證書、來源國與工廠資格 | 特定來源食品准入及檢疫 | 依品類、來源與加工方式 |
| 發票、提單/空運提單、海關申報、適用原產地證明等 | 商業、物流、稅款及通關 | 按實際交易與優惠原產地規則 |
| 批號、流向、儲運及回收聯絡紀錄 | 上市後管理 | 首批上市前建立並持續維護 |
官方資料:S02、S04、S05、S08至S10、S19至S25。
成分及材料限制查核表
| 查核對象 | 判斷方式 | 常見誤解 |
|---|---|---|
| 普通食品原料 | 身分、部位、加工、安全性及產品分類 | 沒有禁用紀錄就一定合法 |
| 食品添加物 | 越南准用規定、援引Codex範圍、食品分類、限量及規格 | 有INS號碼或國外准用就能使用 |
| 農藥殘留 | 農藥/食品組合、適用限量及檢測方法 | 全部一律零容許或可用同一預設值 |
| 動物用藥殘留 | 動物種類、食用部位、藥物及指標殘留物 | 國外單一COA可涵蓋全部越南要求 |
| 新型/精密發酵/基因改造來源 | 完整技術資料、制度適用性及核准範圍 | 天然相同或成品無活菌即可免評估 |
| 微生物、重金屬及黴菌毒素等 | 對應食品QCVN、現行規定與風險 | 只驗幾項常見指標即代表全面合規 |
| 食品接觸包材 | 材質、遷移、接觸條件及適用公布程序 | 食品成分合格就不必審查包材 |
| 越文標示及宣稱 | 商品標示、2026營養要求及實際產品類別 | 直接翻譯外國包裝即可上市 |
越南官方參考資料
下列來源均分類為 Official(官方)。法規全文、主管機關說明及徵詢草案的用途不同;草案及尚未生效條文不作為當期強制義務。各法規須連同後續修正及過渡規定閱讀。
| 編號 | 官方資料與網址 | 本文用途/閱讀提醒 |
|---|---|---|
| S01 | 政府|15/2026/NQ-CP,2026年4月6日;官方說明 | 暫停46/2026及66.13/2026,延續15/2018制度 |
| S02 | 政府|15/2018/NĐ-CP;官方PDF及表格 | 第4至8條產品公布、第11至12條場所、第13至22條進口檢查、附件I與產品分工附件;須合併修正閱讀 |
| S03 | 政府|《食品安全法》修正草案,2026年9月21日 | 僅用於辨別修法狀態,非現行義務依據 |
| S04 | 政府|《食品安全法》55/2010/QH12 | 食品安全、禁止行為、儲運、進口、追溯及回收;程序配合現行施行規定 |
| S05 | 政府|155/2018/NĐ-CP;VFA|對15/2018的修正說明 | 自我公布的公開、資訊系統及指定機關資料提交安排 |
| S06 | 政府|09/2018/NĐ-CP | 更新日適用的外資進口、分銷及零售基本制度;注意後續修正 |
| S07 | 政府|342/2026/NĐ-CP | 外資商業活動新制度,2026年10月18日生效 |
| S08 | 政府|43/2017/NĐ-CP商品標示規定 | 須連同111/2021及食品營養標示規定閱讀 |
| S09 | 政府|111/2021/NĐ-CP | 原標籤、進口及越南流通時的必載內容等修正 |
| S10 | 衛生部|29/2023/TT-BYT官方PDF;VFA文件頁 | 營養標示範圍、項目、方式及2026過渡規則 |
| S11 | VFA|24/2019/TT-BYT;官方公報|添加物通函2024合併文本09/VBHN-BYT | 食品添加物管理,合併後續修正閱讀 |
| S12 | 政府|17/2023/TT-BYT;VFA|修正說明 | 添加物、污染物等規則修正 |
| S13 | 政府|08/2024/TT-BYT;VFA|Codex及香料參照資料查詢指引 | 部分條文廢止及國際標準的指定援引;指引中的歷史版本須注意更新 |
| S14 | 官方公報|50/2016/TT-BYT | 食品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|
| S15 | 衛生部|46/2007/QĐ-BYT污染物規定的2023合併文本 | 動物用藥及其他仍有效內容;不應將被QCVN或修正取代的部分當作現行標準 |
| S16 | 農業與環境部|基因改造生物安全法令2026合併文本18/VBHN-BNNMT | 納入43/2026修正;核對供食品使用及進口制度,後續變更仍需併讀 |
| S17 | 政府|21/2026/NQ-CP全文及附件入口;政府公開的官方PDF | 第4、6條:特殊添加物程序的簡化及分階段生效日期 |
| S18 | 政府|342/2025/NĐ-CP廣告法施行規定;地方政府刊載第5條食品廣告要求 | 2026年2月15日生效;與外資商業活動的342/2026不是同一法令 |
| S19 | 植物保護主管機關|植物進口檢疫證明程序;輸越植物檢疫對象入口 | 按產品及來源確認現行檢疫條件,歷史程序頁須配合當期公告 |
| S20 | 動物衛生主管機關|行政程序入口 | 查核陸生動物、水產及相關產品的進口檢疫程序與當期公告 |
| S21 | 官方公報|15/2024/TT-BYT | 衛生部管轄進口食品、添加物及食品接觸用品的HS清單;配合勘誤及後續規定 |
| S22 | 政府|27/2026/TT-BYT;官方PDF | 衛生部中風險食品及食品接觸用品清單,2026年7月1日生效 |
| S23 | 政府|《海關法》2026合併文本54/VBHN-VPQH | 海關申報、文件及監管基本規則;配合當期施行規定 |
| S24 | 政府|《進出口稅法》107/2016/QH13 | 進口稅基本架構;實際稅率須按當期修正、稅則及原產地制度另核 |
| S25 | 政府政策問答|自我公布文件應使用越文 | 越文及外文資料翻譯公證要求 |
實際產品的進口條件、檢驗項目及文件要求,須依完整配方、來源地、製程、銷售模式及申報時有效規定確認。本頁為一般法規與流程說明,不代表任何特定產品已通過分類、成分或准入審查。
Email:han4ww.food@evershinecpa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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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永輝BPO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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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為IAPA會員所,總部在倫敦,全球300個會員所,員工約1萬人。
我們為LEA會員所,總部在美國芝加哥,全球600個會員所,員工約2萬8千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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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版本:2026/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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